强制报告制度再显威力。据报道,由河南省宜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一案日前开庭审理。犯罪嫌疑人落网并被送上审判席,得益于当地医院一名妇产科医生积极履责,也得益于强制报告制度施行。
强制报告制度,最初见于2020年5月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(试行)》;同年10月,被纳入新修订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。根据规定,强制报告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、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,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。
强制报告制度施行后效能逐渐释放,已成为发现犯罪的一剂良方,对于阻断、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直接意义。具体到这起事件,宜阳县公安局今年2月接到这名医生的报告,称其在为一名13岁女孩检查身体时,发现女孩已经怀孕,疑似遭受性侵害。公安机关将此线索通报给县检察院后,该院协同公安人员开展调查并启动“一站式”保护机制,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询问、人身检查等取证工作,并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。
然而,现实中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因为怕得罪人,或是抱着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等心态,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强制报告制度,导致应报不报、漏报等问题时有发生。对此,应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。
实际上,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规定,强制报告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各地应加大逐案倒查力度,让强制报告制度成为带电的“高压线”。同时,应注重运用典型案例,在“解剖麻雀”中查摆问题、举一反三解决问题,推动强制报告实施效果不断显现。
落实强制报告制度,要“罚”也要“奖”,通过探索建立正向激励机制,激发强制报告主体的内生动力。比如,将相关单位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,与评先评优挂钩等。再如,对积极履责者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,充分调动强制报告主体的履责积极性、主动性。
强制报告制度是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力保障。各地各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优化工作机制,合力推动强制报告制度建设见行见效、行稳致远,进一步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,为他们营造更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。(杨维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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